中國眼鏡協會發布《中國眼鏡行業自律公約》的公告
發布時間:2013-09-24 新聞來源:中國眼鏡協會
為了規范企業和行業行為、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、維護企業間的公平競爭、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,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各全國性行業協會制定“行業自律公約”的指示精神,協會秘書處起草了《中國眼鏡行業自律公約》(簡稱《自律公約》)建議稿,經全體理事通訊審議,一致同意將《自律公約》建議稿轉為表決稿提交全體會員單位通訊表決,截止到通訊表決截止日(5月31日)沒有會員單位提出反對意見,一致通過《自律公約》表決稿。
根據全體會員通訊表決結果,現將《中國眼鏡行業自律公約》正式向全行業發布,望業界同仁自覺遵守、共同維護《中國眼鏡行業自律公約》。
中國眼鏡行業自律公約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、保障會員單位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、加強眼鏡行業自律、保護眼鏡行業整體利益,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,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、消費者權益保護、產品質量、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,特制定本行業自律公約。
第二條 我國眼鏡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:遵紀守法、誠信經營、樹良好道德風范;尊重科學、鼓勵創新、促行業健康發展。
第二章 自律條款
第三條 所有眼鏡生產、經營、驗配企業和業界單位在眼鏡產品的研發、生產、批發、銷售、驗配服務及相關的從業活動中,均應自覺遵守以下自律條款:
一、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、法規。(遵紀守法)
二、以誠信為本,重合同守信譽,恪守商業道德,維護公平、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。(誠信經營)
三、堅決抵制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,不作誹謗、攻擊同行及惡意擾亂市場價格的行為,維護行業社會形象。(不搞不正當競爭)
四、不剽竊他人專利、不冒用他人商標、不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、不損害他人知識產權,努力提高自身技術開發能力。(保護知識產權)
五、不做虛假宣傳,不偽造或冒用各類名優或質量認證標志,不使用過期的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。(不造假)
六、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和售后服務體系。(保證產品質量)
七、嚴把產品進貨關,不售賣、配裝假冒偽劣產品,做好售后服務工作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。(保護消費者)
第三章 公約成員的加入和退出
第四條 中國眼鏡協會會員單位是本公約的成員單位,均應承認本公約,自覺遵守并積極維護本公約。
第五條 非中國眼鏡協會會員的眼鏡業界單位,愿意承認并遵守本公約,向協會秘書處以文字形式申請備案后,為公約成員單位。
第六條 本公約成員可隨時退出公約。本公約成員退出公約應提出書面申請,并由執行機構予以公布,中國眼鏡協會會員若退出本公約,視同同時退出中國眼鏡協會。
第四章 公約的執行
第七條 本公約的執行機構為中國眼鏡協會。執行機構負責對公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,對違反本公約行為進行調查,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。
第八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之間因一方違反公約內容而發生爭議時,爭議各方應本著實事求是、團結友好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,也可以請求執行機構進行調解。
第九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,其他公約成員單位有權及時向執行機構反映情況。
第十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,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不良影響,經查證屬實的,由執行機構在權限范圍內處理。
第五章 違反公約的懲處
第十一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不履行自律公約,或違反自律公約對行業聲譽和行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的,根據情況可實行以下懲處:內部訓誡;行業內通報批評;公開通報;會員除名;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建議停業整頓、吊銷證照等,或建議移交政府有關部門處理。
第十二條 任何人都可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向執行機構舉報,執行機構應就對舉報的行為作出調查,并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。
第十三條 本公約成員對執行機構的監督和調查應予以配合。
第十四條 懲處意見由執行機構——中國眼鏡協會秘書處提出,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執行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五條 本公約經中國眼鏡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生效。
第十六條 本公約的修改。經二個以上本公約成員提議、經中國眼鏡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,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。修改后的公約由中國眼鏡協會予以公告。
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中國眼鏡協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《中國眼鏡行業自律公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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